
新冠病毒感染將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這是我國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
實施“乙類乙管”政策之后,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市康達(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嘉熙2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用人單位自然也不再需要全額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此時,如果員工感染新冠病毒的,員工需要休假的,可以按照病假、醫療期等相關規定處理。”劉嘉熙解釋說。

12月20日,患者在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望麓園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熱診療站取藥。新華社記者陳振海攝
一問:實施“乙類乙管”后用人單位需如何面對新冠病毒?
國家衛生健康委26日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根據公告,經國務院批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國家疾控局傳防司司長雷正龍介紹,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發生時的危害程度,法定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現行法定傳染病病種共40種,其中甲類2種、乙類27種、丙類11種。目前,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甲管”的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2種。
那么,“乙類乙管”后,用人單位需要如何面對新冠病毒?
劉嘉熙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而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于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并給予適當津貼”;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劉嘉熙稱,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依然需要承擔乙類傳染病的相關報告、防護義務。用人單位有權利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框架內,在必要的限度內了解員工的健康狀況,是否發熱等。為此,劉嘉熙建議,單位和工會共同為職工提供諸如口罩等防護用品,做好辦公區域通風、消毒等措施。
二問:“乙類乙管”后用人單位該怎樣向感染員工支付工資?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26日印發《關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的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綜合評估病毒變異、疫情形勢和我國防控基礎等因素,我國已具備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由“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的基本條件。
此前,“乙類甲管”時,因存在相關隔離政策,用人單位需要全額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即使進行自我隔離,也依然需要支付全額工資。實施“乙類乙管”政策之后,劉嘉熙表示,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用人單位自然也不再需要全額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
她強調,此時,如果員工感染新冠病毒的,員工需要休假的,可以按照病假、醫療期等相關規定處理。
具體而言,《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記者同時了解到,《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依法對勞動者居家辦公或靈活辦公工資支付問題作出規范。其中明確,除依法按協商程序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或者靈活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請求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最高法方面表示,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積極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穩定工作崗位。
三問:“乙類乙管”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拒絕錄用感染過新冠肺炎的勞動者?
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因此,劉嘉熙明確表示,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錄用感染過新冠肺炎的勞動者。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另據上述方案,2023年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對新冠病毒感染者實施分級分類收治并適時調整醫療保障政策;檢測策略調整為“愿檢盡檢”;調整疫情信息發布頻次和內容。依據國境衛生檢疫法,不再對入境人員和貨物等采取檢疫傳染病管理措施。
劉嘉熙告訴記者,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曾被隔離或感染過新冠肺炎為由,拒絕錄用勞動者。否則,勞動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業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侵權等法律責任。